记《城乡规划法》2008元月1日正式实施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原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虽仅一字之差,却意义深远,表明新时期的中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步入城乡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新时期。《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变当前中国城乡规划传统二元格局,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推陈出新,我国城乡规划跨入新的时代:
新的《城乡规划法》是在结合我国当前新的形式,总结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通过新旧法对照学习,感觉新的《城乡规划法》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规划制度及规划实施模式,使城乡规划、建设进入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新时期。
众所周知,我国原有的城乡规划的法律基础是“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随着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入,由“一法一条例”调节的我国城乡规划,因法律制度内容的缺失或某环节薄弱而导致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公用设施的重复建设;各类广场及开发区的等无序建设;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规划不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基本农田被圈占等等,造成国有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打破了我国城乡规划实施中的“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必将改变行政管理上的城乡二元分治模式,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
二、《城乡规划法》更关注利益均衡,注重公共权益和个体、个人权益的并重与平等。
结合《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对个体、个人权益的严重忽视,把因公共利益需要而修改规划编制或者颁布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若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三、对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性大大增强,强调依法行政观念在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确立。
关于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进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文规定上,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仅以第四十三条作出规定,其内容和措施都是非常笼统和薄弱的;而新的《城乡规划法》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则全面而又详尽地规定了各类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包括玩忽职守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等。
四、把民众的规划知情权、监督权写进本法,并依法增强人大监督职能,增加民众参与环节。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城乡规划法》的又一个鲜明特色,《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强调规划公开,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五、树立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乡规划。
当前,在某些地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出现“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的不良风气;另外也存在因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导致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备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在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方面,《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以说是作为“重中之重”来进行立法约束。
六、注重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城乡规划法》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回顾一些城市的建设史,存在不少大拆大建,许多自然资源、珍贵文化遗产遭到了严重破坏,面对这些无法复制的宝贵财富的消失,令人十分痛心。为保护这些珍贵的自然资源、珍贵文化遗产,《城乡规划法》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努力贯彻学习新的《城乡规划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统筹城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一把 “利剑”;相信随着《城乡规划法》的深入实施,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规划结构,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许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