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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在东营区太行山路某处楼体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2块,面积57平方米,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我执法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限七日内自行拆除该广告牌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拒绝履行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分局对其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执法分局依法申请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强制执行。东营区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强制该单位执行了我执法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现已缴纳5000元的罚款和45000元的罚款滞纳金,并拆除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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