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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城市绿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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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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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份在某施工工地向某绿化带内排放污水,污染该处绿化带,面积30平方米,并造成4棵胸径均为6厘米的黄杉栾树木死亡,对城市绿化造成破坏。我执法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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