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人员守则
(一)学习理论、贯彻政策、执行法律、一心为民;
(二)尊敬领导、服从指挥、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三)联系群众、倾听意见、排忧解难、热诚服务;
(四)举止端正、风纪严明、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五)规范行政、秉公办事、依法执罚、铁面无私;
(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先礼后罚、注重教育;
(七)勤奋学习、钻研业务、联系实际、提高素质;
(八)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九)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办事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着装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不得随意改裁或转借他人使用;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制服,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除外;
(三)应当规范着装,不得将便服、制服混穿,不得佩戴与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饰物。
第四条 仪容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容端庄;
(二)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发或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三)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五条 举止规定
(一)执行公务时,不准闲谈、会客、办私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三)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六条 执法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
(一)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者要注重教育,认真宣传法律,指出违法行为,以理服人;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做到既执法必严,又不以罚代管,把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执勤时按规定带齐各项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和“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三)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理违章不准乱没收、滥罚款或训斥、刁难群众;
(四)所没收的现金或实物必须当天入帐或入库,不得挪用或擅自处理;
(五)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有重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或突发性、群体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职权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理。
第七条 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违章案件时应做到:
(一)执行公务要有2人以上在场,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在执法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时,应先敬礼后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粗暴、蛮横,严格做到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二)现场调查要及时、客观,提取证据要全面细致,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要做好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三)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可以对违法的物品、工具等证据进行保存登记;
(四)严格按照执法范围,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以现场调查取证和有关技术鉴定确认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全面分析研究,查明违法事实,分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执罚尺度,做到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不得徇私,随意处罚;对因执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人员,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执勤现场,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应事后应相互沟通或向领导反映;
(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紧急情况规定
(一)执法人员在执勤中受到围攻或其他难以处理的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遇到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时,要及时与“110”和局治安办联系,并主动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秩序;
(二)组长和中队长应及时约束每位队员的过激行为;
(三)执法队员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还手打人,其他队员(含司机)应当及时制止,但不能回击当事人;
(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实施正当防卫外。
第九条 处罚规定
(一)辱骂执法相对人的处罚50-100元,并引起打架事件的处罚200-300元并警戒一次。
(二)还手打人的处100-200元罚款并警戒一次。
上两项中队长、小组长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场的受警戒一次,不在现场的通报批评。
违反其他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戒及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条 奖励规定
对在执勤中受到当事人恶劣的辱骂或轻微攻击时,能冷静克制,忍辱负重,妥当处理突发事件的,由中队(股室)提出申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奖励执法队员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