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戒处分: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无故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的;
(二)工作日饮酒或进入歌舞厅等不适合执法人员出
入的娱乐场所的;
(三)旷工一次或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的;
(四) 管辖区域内乱摆摊点、店外经营现象严重,查处
不及时、处理不得力的;乱挂横幅未及时查处的;
(五)发生破坏道路、损坏绿地花木行为,未及时发现
的;
(六) 存在乱倒垃圾现象,未及时发现或追查不利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对违法事件故意隐瞒不报或擅
自处理,谋取私利的;
(八) 行为不规范,不按程序执法的;
(九) 执法态度蛮横,有打人、骂人行为的;
(十)弄虚作假,故意歪曲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挑弄是非,造谣生事,损坏单位形象和同事
团结的;
(十二)值勤时间及在办公室有打牌、下棋等非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的;
(十三)酗酒、参与赌博行为的;
(十四)存在“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十五)工作中有不作为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处理的;
(十六)代替别人签到的;
二、局督察部门具体负责警戒制度的执行工作。
三、警戒程序
(一)局督察部门对领导交办、本部门查处、各中队及群众举报反映问题查证属实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制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局办公室印发警戒通报下发到各股室、中队,并备案存档。
四、年内受警戒一次,取消评优资格;受警戒两次,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2个月岗位补助;受警戒三次,进行待岗学习3个月,并在年终考评中定为不称职。
五、违反《国家公务员法》的按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