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城市管理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广大执法人员开拓创新,以创新为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包括:思维创新、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四个方面。
思维创新:是指在城市管理思维、观念、理念上的创新,包括新思路、新理念、创意方案、建设性建议等;
理论创新:是指在城市管理思想、管理体制、管理过程等方面提供比较系统的、可用于城市管理实践的研究成果;
管理创新:是指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发明或使用新方法、新手段、新措施等,从而提高管理质量、管理效能的行为;
技术创新:是指在城市管理技术研究方面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等。
第三条 创新奖授予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有创新表现的中队(股室)和个人。
第四条 创新奖原则上及报及评,单位或个人认为有创新表现的均可上报,具体情况有评审小组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五条 设立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创新评奖标准的制订及修改、申报资格的技术审核和评奖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中队(股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有各中队(股室)组织填写创新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报审核小组考核。
第七条 执法队员开展创新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局开展的重点、难点工作进行,不得开展损害本局利益的创新活动,违者承担相关责任。
提供虚假报奖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创新奖的,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奖项,追回奖金;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八条 创新获奖人员业绩记入全局年终考核,作为本局推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